发展改革委公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公布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一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重要行政法规,对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将起到重要作用。
其中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建设单位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中的责任定位,包括在招投标过程选择中标单位、工程分包;向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投入;防灾减灾工作的安全责任以及在施工活动中进行工期干预的限制性规定;明确规定电力建设工程,在工程开工前,书面告知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电力建设工程的时间及必须相关材料等。
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负全面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是电力建设工程的管理者,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这就意味着电力建设单位对本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负责,而不是仅仅负责某些方面或者部分环节。
《办法》明确要求,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体制,及时协调、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当然也可以建立其他形式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建设单位还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的机制。要制订详细的计划,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人、责任范围以及基本要求和目标;要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以便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建设单位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结合本工程内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确定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域、阶段,分析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程序要简单,步骤要明确,保证在事故发生时,应急救援预案能及时启动,并紧张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体系应当是一个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迅速启动的体系。
建设单位要建立电力建设工程应急管理体系,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应急救援体系应当是一个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迅速启动的体系。建设单位制定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综合性的,适用于本工程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与综合性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确保协调一致,互相配套,一旦启动能够顺畅运行,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效率。
对于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单位要与总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设单位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责任的同时,也要对总承包单位履行工程的安全责任进行安全监督。
提取安全生产费用须足额及时
《办法》对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也提出了要求,包括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列入竞争性报价。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工程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初步设计的图纸、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费用定额及其他有关文件,概略计算的拟建工程费用。在国家颁布相关标准中,规定了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作业环境的项目。根据这一标准,安全防护、临时用电、生活设施、办公场所、娱乐场所等的建设标准以及对现场围挡、场地硬化、医疗救助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是实践中一项行之有效的做法。2012年2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范围、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使用范围以及监督检查等事项。根据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因此,《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电力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办法》还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建设单位也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分包管理责任,严禁施工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将分包单位纳入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建设单位应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括电力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